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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月工作日20.83日和月计薪日21.75日有何区别?如何适用?
发表时间:2009-10-10 浏览次数:5123

【规定原文】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一月三日


【解析】


    首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注意的是,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应当以月计薪日21.75天为依据进行计算,而不是20.83天。


    但是20.83天和21.75天究竟有何区别呢?


    要区分清楚,需要从数字的来源讲起。21.75和20.83都是新面孔,它们的前身都是20.92,大名“月工作日”。在2008年以前,每年有10个法定节假日,104个周末休息日,因此用全年365天扣除上述节假日,处以12个月,就得出了20.92的月工作日,即每月实际上班天数为20.92天。


    这里要更改一个观念,和很多人想法不同,上班并不是每天都有工资的。2008年之前,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公司只支付工作日的工资。因此,计算加班费的日工资标准,并非用月薪资处以30天,而是除以“月工作日”20.92。


    2008年初,我国变更了法定节假日的天数,由原有的10天增加为11天。变更后,多出一天法定节假日,就少掉一天工作日,那么月工作日是不是由20.92变更为20.83?加班费计算方式是不是要改呢?


    很多人只猜对了前一个问题,2008年1月15日,劳动部发文确定“月工作日”由20.92变更为20.83。但是,加班费计算不再使用“月工作日”,采用新创设的概念“月计薪日”21.75。


    原来,国家在增加法定节假日的同时,突然觉得原来用“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是不对的。法定节假日虽然不工作,公司也应当支付工资的。于是,劳动部创造了新概念“月计薪日”。它是由一年365天扣除104个不付工资的周末休息日后,直接处以12个月得来的。也就是说,每个月中有21.75天是可以拿工资的。而且无论今后法定节假日天数如何变化,月计薪日都不再变化。


    于是现在,新概念“月计薪日”21.75只用于计算日工资等涉及到钱的问题。而20.83承担了原“月工作日”20.92的其他用途,例如计算综合工时的工作小时数、计算医疗期的病假天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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