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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型裁员之“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致不能胜任工作”解析
发表时间:2011-4-4 浏览次数:1168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律师解析】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这里的“疾病”是指非职业病的其他疾病,一般来说是指劳动者自身的疾病。“非因工负伤”,顾名思义,就是非工伤性质的伤害。如果劳动者是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那么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以及之后的恢复期限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例如工伤就存在“停工留薪期”的概念。


    2、裁员必须发生在医疗期届满后。劳动者患病的医疗期时间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来确定。如果劳动者所患的疾病为绝症或其他重大疾病的,医疗期可以最长为24个月并可以延长。


    3、裁员必须履行变更工作岗位的前置义务。劳动者出现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情形下,因病情或伤情已无法从事原先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而必须先行将该劳动者调整至另一工作岗位。如果该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新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备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内,除用人单位无法解除劳动关系外,还应当给付劳动者病假工资待遇,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参照各地法律规定执行。江苏省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用人单位须承担医疗期内劳动者社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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