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严重过错解除热点文章
    暂无记录
严重过错解除最新文章
    暂无记录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09-10-31 浏览次数:1718

    所谓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以及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37条,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的。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①、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意见"第31条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4款规定: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出:(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