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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性裁员之“劳动者欺诈胁迫致使错误意思表示”解析
发表时间:2011-4-4 浏览次数:1246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解析】


    1、欺诈。欺诈概括起来主要是两种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包括虚构自身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等。隐瞒真相包括隐瞒病史,隐瞒竞业限制和双重劳动关系等。


    2、胁迫和乘人之危两种情形在劳动者中一般很难出现,在此不再赘述。


    3、用人单位希望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证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将直接导致本单位拒绝与该劳动者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例如,一劳动者的最高学历实际为初中,而用人单位在公示的招聘信息中显示所需求岗位录取的最低学历为大学本科,因此一旦查证属实,用人单位可以以该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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