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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解除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发表时间:2009-7-14 浏览次数:1612

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49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律师评析:事实劳动关系的类型,除上述复函所指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还包括劳动关系起始建立后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的情形下,也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权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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