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试用期满后,公司是否还有权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与小吴的劳动合同呢?
律师认为,这里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应该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限;其二是超过法定的试用期限;如果用人单位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完成对劳动者的考核,则不能认定为“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公司索要双倍赔偿金是合理的,双倍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新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因此小吴要求补偿金的请求仲裁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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