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支付条件热点文章
    暂无记录
支付条件最新文章
    暂无记录
江苏省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和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1-3-19 浏览次数:2030

    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必须符合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现在本网将结合国家和江苏省的规定,就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和程序解析如下:


    1、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必须是以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炒单位鱿鱼”。而且解除的理由必须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存在过错”。哪些情形属于用工行为存在过错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2、程序。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用工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劳动关系自该书面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解除。劳动者必须在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方可以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江苏省对于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又作出了特别的规定,省高级法院在指导意见中明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用工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在解除的书面通知中说明解除理由和依据,劳动者没有履行该义务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所以我们建议广大劳动者在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时,除了需要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外,还需要在该通知中阐述解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否则极有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3、劳动合同终止未续签的情形,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新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待遇或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外,其他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周期应当从2008年开始计算。


    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