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
发表时间:2011-3-28 浏览次数:2651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实践中,因社会保险的缴费主体既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而征缴和收益主体又为国家,因此,用人单位为了减轻用工负担,劳动者为了增加收入,两者很容易一拍即合,为规避社会保险的缴纳,而由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予以替代,劳动者签署放弃社会保险缴纳的书面承诺。而该劳动者离职后,极易出现就社会保险的问题要求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并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这样一来,用人单位损失巨大。
|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