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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发表时间:2011-3-28 浏览次数:265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实践中,因社会保险的缴费主体既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而征缴和收益主体又为国家,因此,用人单位为了减轻用工负担,劳动者为了增加收入,两者很容易一拍即合,为规避社会保险的缴纳,而由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予以替代,劳动者签署放弃社会保险缴纳的书面承诺。而该劳动者离职后,极易出现就社会保险的问题要求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并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这样一来,用人单位损失巨大。


    经过立法机关的考虑,鉴于此种情形中劳动者主张具有过错且为收益主体,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规避社会保险缴纳的方式违反法律规定,自始无效,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社会保险应当予以补缴,但该劳动者首先应当退还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社保补贴”,然后由双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缴费比例予以补缴。其次,对于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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