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纳税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经济补偿金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例一:某国有企业职工连续工龄为30年,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为36000元。由于该纳税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广州市规定的免征标准50000元以内,因此,该职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例二:某企业职工连续工龄30年,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60000元。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由于该职工30年工龄,超过12年,因此按12计算。
60000÷12=5000元
(2)月均应纳税额(1260元是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允许扣除费用的标准):
(5000-1260)×15%-125=436元
(3)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436×12=523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