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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破产清算重整时劳动者经济补偿主张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1-3-26 浏览次数:2071

    企业进行破产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支付被裁减劳动者工作年限内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若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持续经营需要申请破产的,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首先由人民法院决定破产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企业的相关事务均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其次,破产管理人应当将破产企业所应当支付于职工的劳动待遇进行公示,这里的劳动待遇包括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作为特殊债权的上述待遇,劳动者无需主动申报,这也在程序上便利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如果劳动者认为公示的结果与实际应当享受的待遇不一致的,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进行纠纷。破产管理人没有纠正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提出诉讼的前提是“破产管理人未纠正”,若劳动者在未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的情形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链接: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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