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破产清算重整时劳动者经济补偿主张注意事项 |
发表时间:2011-3-26 浏览次数:2071 |
企业进行破产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支付被裁减劳动者工作年限内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若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持续经营需要申请破产的,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首先由人民法院决定破产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企业的相关事务均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其次,破产管理人应当将破产企业所应当支付于职工的劳动待遇进行公示,这里的劳动待遇包括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作为特殊债权的上述待遇,劳动者无需主动申报,这也在程序上便利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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