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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秘的角落”:劳动监察!你去劳动监察维权过吗?劳动监察大队有哪些工作职责?能受处哪些劳动纠纷?它和劳动仲裁又有何区别呢?
发表时间:2021-7-14 浏览次数:1106

劳动监察大队,究竟能做什么?


    劳动监察大队作为人社系统下的科室级执法部门,承担着人社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的行政职能。然而,我们对劳动监察大队似乎很陌生,总有一种其很少直接受理和处理劳动纠纷的感觉。这里,我们就将劳动监察大队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应当处理的举报投诉事项简单介绍一下,以供大家参考,帮助大家了解。


    一、劳动监察大队的主要执法依据


    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4年11月1日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劳动监察大队的主要执法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的。当然,各省可以依据上述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起草制定和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例如劳动保障监察实施细则。


    二、劳动监察大队的主要工作职责


    劳动监察大队实实在在的工作职责主要就是两个方面:1、检查监察(主动职责)包括:企业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企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企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企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检查监察既可以是日常巡查的方式,亦可以是以案促查的方式;2、受理举报和投诉(被动职责),主要是劳动监察大队根据劳动者的主动投诉和举报,对企业存在的违法用工行为进行针对性的调查和处理。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劳动监察大队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对于劳务派遣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吊销其许可证。


    三、劳动监察大队应当受理的主要投诉和举报事项


    劳动监察大队的第一项工作职责并不是劳资双方最为关心的部分。而其第二项工作职责,因劳资双方已发生直接纠纷冲突,且劳动监察大队会否介入处理,如何介入处理都会直接影响双方权益的实现和责任的承担。因此,此部分内容才是我们关注的焦点。


    我们举几个发生频率最高的投诉和举报事项,再补充做一些说明:


    1、企业扣押员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案件。备注:我国劳动法律禁止企业以任何形式扣押员工的各种身份证件,更不得向员工收取财物。


    2、企业违反规定与员工约定试用期的案件。备注:这里的规定是指《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期限的约定。常见的情形通常包括:企业超限与员工约定试用期;企业重复约定试用期、企业单方延长试用期等情形。但如若涉及到员工主张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赔偿和金钱给付时,其应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此诉求不属于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责。


    3、企业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的案件。备注:这也是最为常见的员工的诉求之一。看清楚哦,此事应当找劳动监察大队解决。


    4、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代通知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且未按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三类案件(赔偿金)。备注:很诧异,三金纠纷(代通知金、补偿金和赔偿金)可以由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可惜实践中,此类案件劳动监察大队几乎不会介入。他们的理由很简单,三类案件的是非需经由劳动仲裁部门审理查明后作出决断,其无法定职权裁断是非问题。


    5、企业与员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规定于15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及未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案件。备注:这一事项也是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发生率较高的纠纷之一。企业拒不为离职员工办理就业登记,亦拒绝向其出具离职证明,这都是违法行为,员工应毫不犹豫地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和投诉。而且,上述事宜的办理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即便企业与员工存在法律纠葛,企业也必须为员工办理和出具上述手续。


    6、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备注:员工如发现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一方面自己可以主观上认为该内容无效,置之不理,这是一种态度。除此之外,员工也可以选择直接举报该规章制度,由劳动监察大队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责令企业改正。


    7、劳务派遣模式中,用工单位违反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及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件。备注:无故“退回”的案件可是归劳动监察大队处理的哦!至于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事项,因为此乃用工单位的法定职责,故应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工单位依法补足支付。


    8、企业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案件。备注:主要是指两种情形: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企业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任务以外额外加班未经与员工协商一致;还有,企业安排员工额外加班超过法律规定的小时数上限,例如单月的累计总加班小时数超过36小时。严重超限的加班,在私企和外企中非常普遍。为规避自身法律风险,其通常申请了综合工时许可。但实际上,其实操模式与综合工时并不相符,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至于员工不主张企业在小时数上违法,仅主张企业支付加班工资的案件,其应向劳动仲裁部门起诉。


    9、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案件。备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未依法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主张休假被企业拒绝的,应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其介入处理。若员工是转而主张企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的,根据2019年的最新规定,员工应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10、未依法支付高温津贴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案件。备注:倘若员工仅是主张企业支付高温津贴的,可考虑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不必费时费力去申请劳动仲裁。


    11、未记录员工工资清单、未将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清单提供给员工及未记录员工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案件。备注:这两件事其实简单来说就是企业需要专门制作、公示和备存所有员工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如员工因维权缺少上述材料的,可考虑先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获取该证据后再以此为凭理性、客观地维权。


    12、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又拒不支付员工生育津贴的案件。备注:“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整体申报工作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如员工仅主张企业未按照法定险种、法定费率、法定基数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要求企业依法为自己补缴的,应向社保稽核部门进行举报。


    其他应由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和处置的举报和投诉事项,大家可查阅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和违法用工,以何施罚。分项细化,一表立明!官方:省人社厅印发劳动监察部门处罚违法用工行为基准明细表(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罚款金额)等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了解获悉。


    四、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置流程


    第一步:员工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举报投诉申请,填写申请表中的个人信息、企业信息、诉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同时,应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供支撑自己诉求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备查询。


    第二步:由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员工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其工作职责进行受理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陈述理由并告知员工救济途径。


    第三步:进行证据搜集,事实调查和双向询问,并制作笔录。


    第四步:经调查认定企业存在违法用工行为,员工诉求合法的,应当向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纠正违法用工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企业在给定期限内仍不整改的,劳动监察大队可向企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企业拒不执行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以人社局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结:一申请、二调查、三责令整改、四行政处罚。


    五、劳动监察大队为何总是将投诉事项推给劳动仲裁


    相信这是很多员工维权时遇到的窘境。明明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明明投诉事项也是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责,可他们就是硬核建议员工去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作为人社局内设部门中的平级机构,为何会出现如此推诿的不作为现象呢?


    原因1:劳动监察大队认为自己与仲裁和法院(司法部门)相比,没有法定职权组织双方质证、开庭和辩论,自己也无法作出效力等同于司法判决的裁决结果。因为自己也只是一个行政职能部门,难以断定谁对谁错,谁是谁非。既然如此,还不如将纠纷交由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并作出司法裁判。


    原因2:劳动监察大队认为自己可以受理和处置资方没有异议的投诉事项。可问题在于:除了极个别特例事项外(如企业因经济原因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形),企业都能针对员工的主张说出个自己的“道道”来。要不是这样,这双方怎么会有纠纷呢?这么简单的问题,他们愣是“想不明白”。所以,劳动监察大队的这一理由并不成立,无非是一托词而已。


    原因3:员工的诉求呈多项化发展态势。员工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后需要寻求法律途径维权的,其会将能够在法律上提出的所有诉求一并提出。而这些诉求的归口管理,有的归属劳动仲裁部门,有的归属劳动监察部门。为了提高维权效率,缩短维权周期,集中维权精力,员工可能会选择一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诉讼。


    原因4:部分,我们说的是部分,劳动监察大队处理的部分违法用工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对企业进行行政上的处理,可能并不会直接兑现员工的诉求。因此,此种处理对于员工来说,维权效果并不那么明显,因为自己无法通过劳动监察大队的介入直接获取自己期望的法律收益。


    最后,我们建议,员工在决定依法维权时,首先应当查询了解处理自己诉求的法定职责部门是劳动仲裁还是劳动监察。如若明确应由劳动监察大队处理的,除应提交投诉举报所需的资料外,应将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作为依据,以防止劳动监察部门推诿和敷衍。如仍遭消极对待的,员工可向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反映其不作为。除此之外,员工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履职。虽然此做法有点耗时耗力,但的确是有其意义价值的,裁判结果对日后其他员工的维权有非常重要的参照作用。(本文作者: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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