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哪些性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由我国法律处理
发表时间:2011-8-27 浏览次数: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适用我国法律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约束范围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从两个方面去理解。(1)该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2)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都应当在劳动用工方面遵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后随着国家的发展和法律的逐步完善,陆续出台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已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甚至是个体工商户都涵盖入“用人单位”的范畴。总而言之,一切可能产生用工行为的法人或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都已被规范在内。上述主体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处理。(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