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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设的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的工作内容
发表时间:2011-8-27 浏览次数:1135

    参与劳动争议协商


    1、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2、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3、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


    4、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工会应当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代理职工参与诉讼


    1、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2、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工会法律服务机构接受职工当事人的代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代理人,指派的代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3、工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职工参与诉讼,应当由委托人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1、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


    2、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因集体劳动争议导致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4、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就解决争议问题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5、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提请上级工会协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级工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参与处理。(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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