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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活动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发表时间:2011-8-27 浏览次数:1200
    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作为当事人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多条纠纷解决途径。其中包括由用人单位内设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或者政府机构设立的其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但该调解活动并不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必须选择的维权途径,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主观认为双方矛盾纠纷尖锐、方案差距较大,调解活动已无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南京市某些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例如白下区和秦淮区)在受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后,经征求双方的意见均同意调解的,该劳动仲裁机构会将案件交由该仲裁机构委派的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失败的,由该劳动仲裁机构正式受理案件并择期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成功的,由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结案。符合置换仲裁调解书条件的,由劳动仲裁机构将和解协议置换为劳动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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