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主要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在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