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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处理原则:仲裁庭独立办案
发表时间:2011-9-3 浏览次数:182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独立办案,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独立办案是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也是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之一,其含义如下:


    一、独立办案原则是国家主权在劳动争议仲裁领域的具体体现。根据这一原则,外国籍和无国籍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就业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接受中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二、独立办案原则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人民政府(包括劳动行政机关)中的独立性,人民政府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实行大政方针指导,对仲裁委员会办案不实施行政干预。


    三、独立办案原则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相对于人民法院的独立性,二者是性质各异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不受人民法院直接制约,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得作出撤销或维持的判决。(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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