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裁决原则
《劳动法》第83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都作了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级仲裁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次裁决制度由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体制决定,使劳动争议的仲裁与企业调解和人民法院诉讼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也方便当事人,有利迅速结案,使劳动争议及时解决。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一裁终局的裁决制度被正式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范。一裁终局制度的实施将更加有利于保护小额诉讼标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者能够迅速解决纠纷,防止用人单位无故拖延案件审判周期。
劳动争议合议原则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9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仲裁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案件经过充分研究讨论,可以防止主观臆断,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