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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处理原则:惯例裁决的原则
发表时间:2011-9-3 浏览次数:2015
    惯例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顺理顺情、自然形成的一些处理问题的约定俗成的习惯性方式方法。它包括国际惯例、国内惯例、官方惯例、民间惯例等等。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比劳动争议诉讼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所以在特殊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是可以将惯例作为依据的。一个国家法制再完善,也只能是相对的,法律滞后于实践是一个带规律性的问题。因此,当劳动争议仲裁在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出现无法可依、无据可查的情况时,应当灵活机动地运用惯例。运用惯例的实质,就是遵循合情、合理、公平的原则。这种作法主要是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时运用,但在特殊情况下,裁决案件时也是需要应用的。如仲裁庭对涉及经济赔偿、补偿和争议标的作变更裁决,或职工跳槽承担给企业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时,常常需要依情依理作出。在当前我国法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尤其应当注意运用这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我国实行了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以后,在处理利益争议的过程中,更需要应用这种方法。劳动争议仲裁只有发挥自己处理争议更具有灵活性的特长,将法、理、情融为一体,才能使劳动争议处理的依据相对充分,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作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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