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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处理
发表时间:2012-3-10 浏览次数:2360

    下岗内退职工因原用人单位发生改制裁员而使得自己暂时处于停岗状态,在停岗状态过程中,下岗内退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应当是保持劳动关系的,最明显的一个表现就是原用人单位始终还是在为该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岗内退职工为了保持生计,都会再寻求一份新的工作。那么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用人单位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呢?


    之间的主流观点都是认为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因为劳动法律法规是严格禁止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既然下岗内退职工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那么其再就业后与新用人单位自然无法建立劳动关系,而只能形成雇佣关系的劳务关系。


    2009年和2010年省法院与最高法院陆续出台了两部司法解释,两部司法解释都明确了下岗内退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就业时享受最低工资标准待遇、工伤待遇、加班工资待遇等多项劳动权利,这就从法律的高度明确了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最高法院之所以出台上述规定,主要基于下岗内退职工的特殊性,其与原用人单位虽然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但下岗内退职工实际上并未对原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加之政策的原因导致上个世纪末国有企业下岗内退职工人员众多,如果不将这些人员纳入劳动法保护的范围,这就会使得这部分人群的利益因为国家政策的原因受到了损害,所以以法律的高度将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定性为劳动关系是十分必要的,这充分的保护了下岗内退职工的劳动权益。下岗内退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下岗内退职工所享有的劳动权益时,最高法院与省法院的规定存在冲突,关于此问题我们将另外撰文讨论。(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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