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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赔偿纠纷
发表时间:2012-4-3 浏览次数:2582

    目前南京地区的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对于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劳动者诉请补缴社会保险的纠纷依然受理,但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劳动者诉请补缴社会保险的纠纷已经明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即使人民法院立案后受理的,在开庭时审判法官也会主动释明告知劳动者另寻其他途径解决。虽然对于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纠纷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但是对于劳动者诉请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的纠纷,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是应当受理。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治疗出院后,该劳动者共花费2万元。在该劳动者正常缴纳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其可以通过医保报销其中的一部分,我们在这里假设可以报销50%的费用共计10000元。但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待遇的,该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该劳动者无法报销的损失10000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的疾病来源应当是非职业病。一方面即使是非职业病,只要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的医保报销待遇无法实现劳动者自然就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只要疾病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可。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所患的是职业病,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劳动者所花费的全部医疗费用承担责任了。当然,前提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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