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时效中断后的重新起算时间
【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7.1)第二十七条: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站律师解析】
关于仲裁时效中断后的重新起算时间,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些许争议的。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两部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而以“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这种情形为例,按照条文内容,应仅需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单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即可,不需要以对方当事人是否答复以及如何答复为仲裁时效中断的构成要件。这样一来,仲裁时效应自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中断并开始重新计算。另一种不同意上述观点的人认为:同样以“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为例,持不同观点的此派人士认为:仲裁时效应自对方当事人收到催告履行义务的请求后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时才中断并开始重新计算。为了便于理解,我们用时间为例说明。张某向某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仲裁时效为2019.1.1-12.31,在2019.10.1张某向用人单位发送催告函,用人单位于2019.10.18回函表示不同意履行义务。第一种观点认为仲裁时效应自2019.10.1中断并开始重新计算一年,第二种观点认为仲裁时效应自2019.10.18中断并开始重新计算一年,两种观点的仲裁时效届满时间也因此并不相同。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实质上并不矛盾。第一种观点依据的是法律法规条文中的规定,第二种观点依据的是“仲裁时效起算时间”的理论观点,即“仲裁时效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中,若对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回复的,则仲裁时效应自主张权利之日起中断并开始重新计算。若对方当事人给出否定答复的,仲裁时效应自对方当事人给出否定答复之日起中断并开始重新计算。同样的结论还可以适用“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反映”的情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中,仲裁时效自对方当事人同意之日起中断并开始重新计算。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后又反悔不同意履行的,仲裁时效应自对方当事人反悔之日起中断并开始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