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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丢失劳动者档案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发表时间:2010-10-8 浏览次数:24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我们在处理具体案件中经常发现有很多劳动者在离开原先的用人单位时并不关心档案转移的问题。一般都直到再次就业时或者需要领取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时方才想起自己的档案,有的劳动者更是因为后来自己当老板而遗忘原先的档案,这几种情况等劳动者想起档案的问题时,早已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很多单位也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劳动者的要求,因此,丢失档案纠纷的仲裁时效究竟应当如何计算始终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要素。我们认为,丢失档案纠纷的仲裁时效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来确定。


    其一: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移交当地人才市场,因人才市场的原因导致档案遗失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不应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而是应当以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档案被遗失后向保管单位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一年,该主张权利之日应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二:如果用人单位自行办理档案移转手续而不通过人才市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如果因原单位原因导致档案遗失的,劳动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应当为用人单位履行人事档案移转义务终结的次日,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第16日开始计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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