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者工资结构的日益调整,底薪+提成成为目前用人单位使用频率最高的工资结构方式。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对绩效工资的发放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实现最大化的管理;另一方面,也能调动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但随之而来的也是劳动纠纷中有关绩效工资发放纠纷案件的数量急剧上升。
有关绩效工资纠纷案件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对于劳动者主张绩效工资的请求能否实现是至关重要的。我们认为,绩效工资纠纷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必须依据用人单位有关该项绩效工资发放的制度来确定。用人单位一般会在制度中明确规定绩效工资的发放时间,例如,有的用人单位是规定按季度发放;有的用人单位是规定按照回款的次月发放等。这些因素都直接决定着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
决定劳动仲裁起算时间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绩效工资纠纷的案件中应当根据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有权获取该绩效工资的时间来确定。例如,用人单位规定绩效工资是按季度发放的话,那么到了季度末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话,劳动者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但考虑到绩效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依据司法解释中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仲裁时效起算时间确定的标准,拖欠并不代表“劳动争议发生”,除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发放该绩效工资外,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还是应当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以上是用人单位因经济原因拖欠劳动者绩效工资发生纠纷后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但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因为劳动者没有完成任务或者缺少某些发放绩效工资的要件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的话,这种行为就视为用人单位拒绝发放绩效工资,此时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劳动者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的次日起开始往后计算1年。(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