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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解除终止经济补偿金待遇时的仲裁时效
发表时间:2011-6-17 浏览次数:1727
    在确定经济补偿金给付纠纷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之前首先应当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给付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从此规定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给付纠纷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并不是我们通常认为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也不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之日,而是应当在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时给付。一般来说,从时间顺序上,都是应当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作出时间在先,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后。所以经济补偿金给付纠纷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办理交接手续时开始往后计算1年。当然,这种情况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之下,如果用人单位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解除行为违法的话,该纠纷就不再是经济补偿金给付纠纷,而是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确认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法。该项请求一旦得到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用人单位则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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