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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缴纳押金的仲裁时效
发表时间:2011-6-17 浏览次数:1536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的过程中(我们这里仅涉及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会根据劳动者岗位的特殊情形收取一些类似服装押金或劳动用具押金的款项。某种情形下也会暂时代为保留劳动者的身份证件或者职业资格证等证件。依据法律规定,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就是违法的,收取劳动者押金以及扣押劳动者证件的做法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上述押金和证件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也是应当及时返还劳动者的。所以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返还押金以及证件发生纠纷的话,如果从劳动仲裁的途径解决和处理的话,鉴于用人单位未明确拒绝返还押金和证件,所以此类纠纷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最迟也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开始往后计算1年。如果劳动者是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和处理的话,因为是行政途径解决,所以没有仲裁时效的限制。(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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