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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支付违约金案件的仲裁时效
发表时间:2011-6-17 浏览次数:1775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约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非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解除);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关系的。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时,视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者出现上述违反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情形时,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需要根据案情的不同分别确定。例如,因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而导致其违反服务期协议约定的,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的仲裁时效应当从劳动关系实际解除之日起开始往后计算1年。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协议未到期,然而劳动者已不同意继续履行服务期协议的,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违约责任的仲裁时效应当从劳动关系实际终止之日起开始往后计算1年。若用人单位是以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并导致服务期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的仲裁时效应当从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送达劳动者之日起的次日开始往后计算1年。(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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