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当事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承担的仲裁时效
发表时间:2011-6-18 浏览次数:1943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下面我们就分别讨论一下主体不同情形下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纠纷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


    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主要包括劳动者未依照竞业限制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为2年)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又或者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似经营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出现上述两种情形的,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从用人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者出现上述违约行为之日起开始往后计算1年。


    二、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情形主要就是未依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出现此种违约行为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应当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日的次日开始往后计算1年。如果经济补偿是约定按月给付的话,仲裁时效应当分段计算。实践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用人单位未依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案件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参照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除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外,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自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后计算1年。但我们认为,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的性质不同,经济补偿与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无关,而且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从法律上已不能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一旦用人单位未依约给付经济补偿的,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就应当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给付之日的次日开始往后计算1年。(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