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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出现法定无效情形下仲裁时效应如何确定
发表时间:2011-6-18 浏览次数:1468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出现上述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应当自始无效。自始无效的法律行为是不存在时效限制的,权益受害方只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即可。当然,劳动合同无效后,造成无效的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将不来自于劳动合同本身,因为劳动合同所有的内容都因无效而丧失了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力。(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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