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之前发生的劳动案件适用旧仲裁时效的规定 |
发表时间:2011-6-25 浏览次数:2408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律对于实施之前发生的行为没有约束力,这一点在仲裁时效上也不例外。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从过去的60日延长为1年,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标准依旧保持旧法的规定,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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