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劳动者未享受带薪年休假主张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
发表时间:2011-9-12 浏览次数:3975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实践中有些单位对于劳动者未休的年休假会及时向劳动者进行折薪补偿,但更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也不向劳动者支付这笔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年休假工资报酬,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的一年的一般时效,还是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在这里我们需要解释的是,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类别中,所谓一般时效是指劳动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时效是指当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而又未明确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是自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就是劳动法律上认为的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中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的开始时间。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被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都存在可以中断和中止的情形。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司法解释均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认为,《劳动法》所称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而这里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这一点与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性质相类似。所以劳动者主张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假期的年休假工资应当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规定,而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自当年度的最后一天开始往后计算一年。(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