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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如何举证证明存在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2-4-3 浏览次数:2813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一年的仲裁时效可以因“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和“向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中断。仲裁时效中断成立后,一年的仲裁时效自中断事由结束之日起往后重新计算一年。因仲裁时效的中断需要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下面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举证责任承担时的注意事项:


    一、当权利人主张通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情形主张仲裁时效中断的,应当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对方当事人出具的承诺书、电子邮件回复、对帐明细表、电话录音等,上述证据如系书面形式,应当有对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


    二、当权利人主张通过“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情形主张仲裁时效中断的,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存在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劳动监察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和信访部门的受理材料、处理决定等。


    三、当权利人主张通过“向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情形主张仲裁时效中断的,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存在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向对方当事人寄送的函件、发送的电子邮件、拨打的电话、发送的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若选择本途径主张仲裁时效中断的,应当准确确定寄送的当事人是谁,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自然人中应当选择谁作为寄送的对象。因为如果寄送的对象错误,则无法实现通过本途径达到仲裁时效中断的目的。(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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