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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企业在南京用工发生劳动争议由区级仲裁机构管辖
发表时间:2013-6-7 浏览次数:1845

    以往在南京市以外注册的企业在南京本地因用工与劳动者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属于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013年4月,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文件对本市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和管辖标准进行了重新规定,其中明确了以下案件属于区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各区(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以下案件:


    1、区级(园区)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区(园区)直属事业单位及区(园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区和(园区)所属及其以下各类用人单位,区级和(园区)机关及其下属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机构驻区分局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4、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5、在市和区(园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其它私营(个体工商户等)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6、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各类连锁经营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等具有驻外、外派性质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7、外省市各类企业驻苏、驻宁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外省市企业在宁用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8、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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