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义务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以劳务派遣单位为被告。接受服务的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及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因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等发生的纠纷,可以将接受服务的单位列为第三人。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向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起诉维权,二者之间对劳动者依法索赔的项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劳动者有权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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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