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地址而非注册地。而劳动合同履行地主要是指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
涉及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劳务派遣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用工单位的实际经营地址,那么如何确定劳务派遣劳动争议纠纷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标准呢?
对此,市法院和市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刘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