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定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是不同的,所以我们就分开分别叙述。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两个管辖标准:
一、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是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这也就是说,即使是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起诉劳动者的案件,也不会按照通过民事诉讼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该案件还是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既包括用人单位的注册所在地也包括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地。如果用人单位的注册所在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
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通俗的说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社会保险缴纳地、工资关系所在地等,这些因素都直接与劳动合同的履行相关,有时也会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混同。在发生劳动争议需要确定管辖机构时,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另外,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各不相同的,就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具体请求确定管辖的仲裁机构。比如,如果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则应当由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如果劳动者主张拖欠劳动报酬的,则应当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
除此之外,很多情况下劳动者都会被用人单位派驻到其他地区从事锁定区域内的劳动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是因为劳动报酬的拖欠发生纠纷的话,该案件可以由派驻地区内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因为该地区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范畴。(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