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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中的“劳动合同履行地”
发表时间:2011-10-4 浏览次数:1367

    劳动合同履行地是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第一标准。但是何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没有正确的理解,那么在管辖机构的选定上也会出现推诿的繁难问题。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随着交通工具的发展,世界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很多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会有诸多履行地,可以表现为不同时期处于不同地点,也可以表现同一时期来往各地。同时,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义务可能表现为多种类的,如果这些义务履行地发生分离,如工资发放地、社保关系地、提供劳动地等分离,该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呢?我们认为,当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的劳动义务履行地出现不一致情形的,如何确定争议的“劳动合同履行地”要看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的仲裁请求内容。如果是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纠纷的话,那么劳动合同履行地就应当是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如果劳动者主张的是拖欠工资报酬纠纷的话,那么劳动合同履行地就应当是用人单位的工资关系所在地。总之,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需要从“履行”的角度和层面多加考虑和理解,不能拘泥于法律规定本身。(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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