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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中的“用人单位所在地”
发表时间:2011-10-17 浏览次数:4372

    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和处理。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理解,主要是两个方面:其一是用人单位注册地,另一个是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所谓注册地就是指用人单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所在地。所谓实际经营地就是指用人单位实际运营的所在地,也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某一部门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很多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是不一致的,这一点在地级市比较明显,如果是在县级市,一般两者是相同的。对于决定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一、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案件管辖标准的情形是以注册地为一般管辖原则。但当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应当是由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管辖。规定本原则除了考虑到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可以更加确实的了解案情外,实际经营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竞合的情况也是确立上述管辖标准的原因之一。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驻外地分支机构工作的情形中,劳动者在发生纠纷后也是可以直接向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这也符合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管辖竞合标准。


二、特殊情形需要特殊对待。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除了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外还要综合劳动者提出的仲裁请求来确定。例如,如果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则应当是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因为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是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的。如果劳动者主张的是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则应当是由实际经营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处理。以注册地为管辖标准的案件还包括社会保险的赔偿纠纷、工伤保险的理赔纠纷等。(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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