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介绍完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标准后,再来简单说下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为前提。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阶段的管辖,法律规定依然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的话,则由用人单位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这里所称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仍然是按照确定仲裁机构管辖标准时的含义去理解。
一般来说,劳动仲裁机构的确定就意味着将来不服仲裁裁决时人民法院的确定,因为在管辖的标准上二者是适用的同一管辖标准,但这种情形仅适用于基层劳动仲裁机构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劳动争议案件是由市级或者省级劳动仲裁机构处理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是不能向市级人民法院或者省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而只能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时就会出现劳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不一定在同一区域的情形了。那么如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不服的是省级或者市级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标准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于不服省级或者市级劳动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两项标准在此不再赘述,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种标准。举例说明:某用人单位是在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玄武区),实际经营地是在白下区,而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在建邺区。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由市级劳动仲裁机构管辖,所以在仲裁阶段,该案应当是由市级劳动仲裁机构管辖的。如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不服市级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是可以向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当然,玄武区人民法院和白下区人民法院都该案都有管辖权。(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