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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会保险或赔偿社保损失纠纷的管辖标准
发表时间:2011-11-12 浏览次数:1546

    就社会保险的纠纷来说,劳动者的请求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其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当劳动者提出上述两项仲裁请求时,管辖的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具体请求分别确定。


    一、补缴社会保险。因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是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地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因此,如果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涉及到管辖劳动保障部门的唯一性,因此无论该用人单位有无实际经营地,也无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与注册地是否一致,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纠纷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负责受理。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较为复杂。有时我们在办理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由省外企业招聘后外派至南京工作的劳动者要求在南京本地希望补缴社会保险的案件,后被告知该案件只能向该企业注册的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对于在南京本地工作的该劳动者来说就显得非常麻烦了,去外省申请仲裁除了案件本身的风险外,经济成本的开销也会较大。


    二、赔偿社保损失。像上述情形,我们就会建议劳动者不要提起补缴社会保险争议的纠纷,而是换之提起赔偿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损失的纠纷。因为赔偿社保损失的纠纷与企业注册地及注册登记行为无关,所以该纠纷可以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一般标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这里可以理解为实际经营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这样对于企业注册在外省的劳动者维护自己的社保权益会更为便利和快捷。(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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