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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的管辖标准
发表时间:2011-12-24 浏览次数:1327

    随着南京地区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纠纷可以由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双倍工资纠纷的管辖标准也随之应当明确。虽然双倍工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应当根据劳动争议管辖的一般标准确定管辖机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但是双倍工资纠纷在确定管辖标准时必须要考虑到劳动者是否提出了补签劳动合同的请求。


    我们认为,如果劳动者在主张双倍工资的同时提出了补签劳动合同的请求,鉴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与企业注册地密切相关(社会保险因素导致),所以该类双倍工资纠纷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如果劳动者仅仅提出了给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则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都可以有管辖权。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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