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劳动仲裁阶段管辖错误的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发表时间:2012-1-29 浏览次数:1470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纠纷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本劳动仲裁机构管辖的,应当采取以下两项处理措施:


    一、当事人同意撤回起诉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出具《仲裁决定书》终止案件审查,当事人可以持该决定书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重新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机构因管辖错误作出的决定书与其他情形下出具的决定书性质是不同的。因管辖错误出具的决定书因劳动仲裁机构未对案件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审理,所以当事人持管辖错误的决定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二、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