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当事人不服劳动工伤科部门工伤认定结论案件的管辖标准
发表时间:2012-2-18 浏览次数:2019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工伤劳动者申报工伤。劳动工伤科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申报工伤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结论,该结论应当送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工伤科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无论任何一方对结论不服的,都可以自收到该书面结论之日起60日向上一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例如,用人单位对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准予认定工伤的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该书面结论之日起60日内或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述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认定结论的劳动工伤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