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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丢失员工档案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发表时间:2010-10-8 浏览次数:2431

    一、处理人事档案丢失纠纷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人事档案丢失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关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有批复如下:


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入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从该法律条文规定上,交档案转移纳为劳动法的调整,属于用工单位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项重要法定义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档案转移纠纷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二)如何确立人事档案丢失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


    在经济损失无直接依据也无法计算或评估的情况下,丢失人事档案的损失是否包括精神损失来确定赔偿额。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作出的判决相差甚远。在2000年“刘建国诉北京皮件三厂丢失人事档案赔偿案”中,北京市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区人民法院支持赔偿生活费的内容,而没有支持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在2004年“李某诉北京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丢失人事档案赔偿案”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这名职工最低生活费,医疗保险费,独生子女费及误工损失费等各项损失6万元。


    同样在理论上也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原理对违约可否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因此,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遗失人事档案只能按违约处理,依法只应赔偿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另一种观点为认为:无论侵权损害还是违约损害都应赔偿精神损失。我国民法对侵权之诉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于违约之诉,同样也可能导致精神损害,根据“有损害就有赔偿”的一般法律原理,也应允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丢失职工人事档案,对于职工来说不仅可能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失,也可能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精神损失就应置于赔偿的范围之中。


    二、人事档案丢失纠纷救济的法理分析和界定


    (一)救济途径的法理分析和界定。


    确定人事档案丢失纠纷的法律救济的途径的标准有两方面:(1)法律关系的性质。(2)国家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司法救济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争议而提出的民事诉讼。当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据行政管理权占有职工人事档案的根据就丧失了,而形成了人事档案的事实保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丢失了职工人事档案,事实上就侵犯了职工享有的劳动、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造成经济损失。无论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都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在存在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职工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请求来起诉,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鉴于人事档案所有权的归属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通常的观点认为人事档案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职工就不能成为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关系的一个当事人。职工就可能不是合格的违约之诉的诉讼主体即享有原告人的资格。那么,根据我国的民法原理,即使职工对其人事档案不享有所有权,但由于企业丢失其人事档案表面上是物的损害,这是一种直接损失,而本质上是侵犯职工的劳动,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经济权利,造成其间接的财产损失。那么,职工可以基于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提起侵权之诉,这样的话,可能对职工较为有利。


    2、前置程序——劳动仲裁程序


    在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人事档案丢失发生,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③如前所述,人事档案丢失表面上是“物”的侵害,而本质上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即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因而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仲裁程序就成为人民法院受案的前置程序,而且是必经程序。


    (二)赔偿范围分析和确定


    人事档案的价值不在于它的本身而在于其潜在、间接的物质利益,丢失人事档案这种“物”的损害,实质侵犯了职工劳动、社会保险及福利等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对丢失人事档案的损失赔偿应当遵循我国民事和人事劳动法律的原理和立法规定来分析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原理赔偿全部损失除了直接损失以外,还包括间接损失即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利益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二是必须是可以期待、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其三,“可得利益”必须是直接因违法行为所丧失的。职工因人事档案丢失而造成丧失劳动就业的工资损失、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等经济利益的损失都属于“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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