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中因续签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解析 |
发表时间:2011-9-30 浏览次数:1192 |
企业改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企业产权性质及产权组织形成的改革,如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以及转让、出售、分立、合并等;二是企业内部经营形式、管理方式的改革,如承包、租赁、托管等。从法律上分析,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和方式,均是企业法人的变更、终止和重新设置,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总有新的承继者。民法通则第44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可见,企业改制虽然会引起企业名称、产权性质、组织形式、经营形式、管理方式的改变,但企业在法律上的人格却并未因这种改变而消灭。因此,企业改制前与劳动者订阅的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不能以改制为借口否认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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