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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用工资质的个人与劳动者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发表时间:2011-12-28 浏览次数:1479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个人聘用劳动者从事指定工作的活动。那么个人与其所聘用的劳动者发生纠纷应属于何种纠纷性质,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解决呢?


    劳动法中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用工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此为用人单位的资质要件;(2)劳动者从年龄、资质,行为能力上具备劳动能力,此为劳动者的资质要件。在符合上述两个基本要件的情况下,当用人单位开始实际用工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上述两个基本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劳动关系就无法建立。所以,结合劳动关系建立的要件,我们就可以认定个人聘用劳动者的行为从法律上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因为用工方不是法人而是自然人。所以在用工方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双方只能建立雇佣关系或其他劳务关系。双方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况在建筑工程领域适用时有特殊规定。建筑工程领域存在着大量的包工头聘用民工工作的情况。在认定包工头与民工的法律关系时,目前主流的意见是双方构成雇佣关系。但一旦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的,因为牵涉到工伤认定和违法分包的事实,劳动法为了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民工可以跳过包工头(跳过雇佣关系)向上追溯至最近一级法人作为劳动关系相对方的权利。劳动关系认定后,受伤民工可以向该法人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当然,民工也可以以存在雇佣关系以及违法分包为理由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将包工头和违法分包方直接诉至人民法院。(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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