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官方公示处罚】违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7-10-28 浏览次数:298

【设定依据】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一) 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二) 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三) 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四) 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五) 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情形且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委托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自由裁量标准】


    1、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平等协商要求、协商一致后拒绝签订集体合同造成危害后果较小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罚款。


    2、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平等协商要求、协商一致后拒绝签订集体合同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内罚款。


    3、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平等协商要求、协商一致后拒绝签订集体合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