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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介绍
发表时间:2011-5-31 浏览次数:1312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经协商调解不成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劳动争议申请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应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决定不予受理,并应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以管辖权错误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应当在时效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条件包括:(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3)申请人诉请的事项属于依法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材料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一并送达的材料还应当包括《举证通知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收到《举证通知书》后,应当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支持各自诉请的证据。一旦超过举证期限的提供证据的,则有可能承担证据不能作为审理案件依据的法律风险。(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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