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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构对非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后的救济途径
发表时间:2011-5-31 浏览次数:130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的案件经过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后,认为该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裁判。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但属于其他民事案件范畴的,也应当立案受理。若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畴,也不属于其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书面《民事裁定书》。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该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的,应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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