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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劳动仲裁活动
发表时间:2011-6-9 浏览次数:1211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参与劳动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与劳动仲裁和诉讼活动。代理人的委托权限由当事人依据书面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限确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无论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还是原告、被告都可以依法委托1-2名代理人参与劳动仲裁和诉讼活动。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的,应当与代理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所属的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代理人受托的阶段和彼此的权利义务。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权限。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交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


    委托权限主要分为两类:一般权限和特别权限。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的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委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视为一般授权。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委托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属于无效诉讼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里所称的代理人可以包括一般的公民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如当事人选择公民代理的,作为代理人的公民应当在出庭时携带自身身份证明。如当事人选择委托律师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作为代理人的公民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而并非未成年人或患精神疾病的病人。至于是否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不是决定代理人身份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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