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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确定劳动者代理人身份
发表时间:2011-6-9 浏览次数:98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我国,自然人自出生开始就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即享有法律权利的资格,但民事行为能力不是自出生就必然具备的,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是否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不但需要根据自然人的年龄,还要根据自然人的智力状况予以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者应当是成年人和部分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法律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一般不需要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完全可以由劳动者本人决定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但是,实践中,存在劳动者遭受伤害致使其精神失常而成为精神病人、身体高度残疾而成为植物人甚至死亡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不能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参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活动,需由他人代为其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对于监护人的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劳动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该劳动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人员可担任监护人的,由劳动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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